珠海新生化妆品店为女子祛斑致“毁容”:面部烧伤,达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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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7629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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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16:42

南都讯 到美容店、化妆品店做祛斑一定要当心了。市民杨萍(化名)投诉,其2年前到珠海一家妆品店接受面部护理及面部祛斑治疗,不料第二天出现掉皮、红肿等现象,经医院诊断为“炎症后色素沉着”。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表示,该案经珠海中院主持调查,涉事化妆品店经营者赔偿当事人18万元。

去化妆品祛斑致九级伤残,消费者索赔21万余元

杨萍介绍,2018年11月7日,其在肖某经营的新生化妆品店(化名)接受面部护理及面部祛斑治疗。第二天,其面部就出现掉皮、红肿等现象,通过微信询问肖某,被告知这是正常结痂,不碰水即可,等痂自然脱落,表皮的色素就没了。

杨萍称,自己听从肖某的指示使用修复产品,但未见好转,反而红肿更为明显并出现局部色素沉着。事后,其分别前往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珠海市人民医院、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澳门科大医院就诊,分别被诊断为“面部色斑治疗术后色沉期”“炎症后色素沉着”等。

2019年2月28日,杨萍委托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面部损伤进行残疾评定,鉴定结果为:杨某因在美容院被药水烧伤面部致面部色素沉着,累计面积达53平方厘米,构成九级伤残。

在身心遭受双重打击下,杨萍于2019年3月28日将新生化妆品店的经营者肖某诉至香洲法院,请求肖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1万余元,并退还消费金额3000余元。香洲区人民法院证实了上述说法。

涉事化妆品店已被登记注销,经营者赔偿18万

香洲法院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4日,就在杨萍到店接受面部祛斑治疗不久,不具有医疗美容相关执业资格的新生化妆品店已被登记注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经营的新生化妆品店以及肖某本人均未取得相应的医疗美容执业资格,却非法为杨萍提供面部祛斑医疗美容服务,造成杨萍面部被药水烧伤致面部色素沉着的损害后果,判令肖某赔偿杨萍各项损失合计201892元,并返还祛斑费用3000元。

肖某不服判决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经珠海中院主持调解,近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肖某一次性向杨某支付18万元了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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